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作为的安乐死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二、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
你是反方,正方的弱点有:1 如何确保是病人的真实意志?很多垂死病人是没有语言能力或思维能力了,这个时候如何保证是病人的真实意志同意安乐死呢?
2 如何确保已经是最后的医疗手段都无效呢?医院的行医能力是有限的,而且各级别的医院都有不同,小医院治不了的病大医院可以制;国内治不了的病,国外可以治。如果要安乐死,至少要肯定是“地球上最先进”的医疗水平都无法治愈才可以,而这根本无法保证。但如果不能保证这样,医生的行为又和杀人有什么两样?
3 如何保证是病人无法承受的痛苦?每个人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即便是同一个人,各种情况下的承受能力也不相同,用什么方法确定病人无法承受? 别说病人自己说的, 甭管多大点儿病哪儿疼张口都是“疼死我了”难道都当是真要疼死了?
4 还是关于病人的真实意志,即便是病人同意,如果病人在进行安乐死一半的时候反悔怎么办?如果病人在有心理疾病的情况下同意的怎么处理?所以必须要保证的是病人心智完全正常的情况下同意才可以算真实意志! 但承受巨大痛苦的时候,谁能保证心智完全正常? 所以这个想法从操作层面上几乎不可能。
补充回答:
以上弱点都是要抓住一点就是“操作层面不可行”,即便确实合理,不管对方说得多么美好,就是“无法操作”,因为太多无法确定的因素,而这么多无法确定的因素去决定病人的生死大事?
所以不能合法,就是因为“不可操作”!~
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之比较研究
安乐死,原意是指无痛苦死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安乐死包括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狭义的安乐死,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病人,为减少其临终前的痛苦,受病人嘱托而由医务人员采取积极措施加速其死亡的行为。实施安乐死是否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处罚,国际上的看法不一。笔者主张安乐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并不主张任意地实施安乐死行为,这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本文分析了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的异同,提出了实施安乐死的可行性和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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