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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论法律文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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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文化
第一章: 绪论
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中国法学界开始了对法律文化的研究。学者们虽然从不同的视角给出了法律文化多种不同认知意向的读解,但大体上将法律文化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法律文化包括物质性的法律文化(比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也可以称做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和精神性的法律文化(比如法律学说、法律心理、法律思想、法律习惯等,也可以称做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即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仅指精神性的法律文化。有人将法律文化分为法律思想史、法学发达史(包括结构、制度、习惯);有人将法律文化视做“文化教化”,文物指精神文化现象和它的物化现象,如法律制度、政治制度,而教化是指社会的精神状态、道德规范、法律意识、社会习俗等。虽然不同认知意向上的分析架构不同,但分析基架却是形成共识的,即人是法律文化的核心。法律文化应当被视为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它包括人的一切行为方式和为满足这些行为方式所创造的事与物(物质的和精神的),以及基于这些行为方式所形成的习惯和意识(内隐的和外显的)。关于法律文化的概念,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难题,而本文中所使用的法律文化一词,指的是社会群体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某些生活方式,它们或者直接构成了法律秩序的一部分,或者与法律秩序的性质和状态有关,它们既可能以实际的行为表现出来,也可能仅仅表达了人们的某种期望
一种生活方式如果被归入法律文化的范围,它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可以存在于整个民族或国家之中,也可以只存在于某些社区、行业部门或社会团体之中。被归入法律文化范畴的生活方式必须与法律有某种相关性。法律文化所指涉的不仅仅是人们的外部行为,也包括人们的心理活动。换言之,法律文化所涉及的不仅有公民如何行使和捍卫自己的权利、行政官员如何执行法律、法官如何审理案件这样一些现实的行为,也涉及引发这些行为的心理过程,诸如公民如何看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官员如何看待自己的权力和责任等等。
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只是一种相对的划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也并非没有一些合理的成分可供现代社会借鉴和继承。但是,从总体上看,传统法律文化的结构与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却格格不入并已经成为新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发育、成长的重大障碍。两种文化的联系固然存在,但彼此的差别更为明显和重要。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差别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去揭示,从宏观上来看,中国的传统文化具有专制性、等级性、封闭性以及重“刑”轻“民”、刑罚酷烈、缺乏正当程序观念等特征,现代法律文化则与之相反。这种宏观上的特征通过法律制度很鲜明地表现出来,是较容易被识别出来的。从微观上来看,两种文化还有一些较隐蔽,较精微的特征,正是这种微观特征的凝聚才使得上述宏观上的特征得以显现出来。因此,对这些微观特征的识别在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中有更重要的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生存和发展起来的,在数千年的历史文化演进中形成了自身的法律特质,只是到了19世纪情况才发生变化。洋务运动的兴起意味着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潮的兴起,意味着中国法律文化演变的开始。从19世纪90年代末的戊戌变法到20世纪初辛亥革命胜利、南京临时政府成立
这个时期法律文化仍然承续19世纪末的演进,但实际上是要解决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问题。围绕着社会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改良或革命,中国近代法律文化开始了深层次的变化。
没有中国近代法律文化的发展与变化,不可能有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不可能有以后的五四新文化运动,更不可能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也不会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被选择与确立。马克思主义法的学说观给20世纪动荡的中国带来了希望与奇迹。
法律文化的三种基本要素之间并非孤立存在、互不相关,而是有着内在的联系。在正常情况下人们关于法律的认知、情感和评价构成了一个协调的整体。其中任何一种要素如果发生了重大变化,都意味着法律文化将有所改变。例如,一旦人们发现自己原来对司法制度的认知——采用刑讯的手段有助于准确识别犯罪,剥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有助于保护合法的利益,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有助于实现社会秩序的正常化等等——是错误的,那么,建立在这种认知之上的情感和评价也就会相应改变,同样,如果人们觉得他们过去引为自豪并予以肯定和支持的某种法律制度现在已经令人无法忍受了,他们也会从新的观点和角度重新认识问题,改变过去的认知。从历史的发展上看,与其它两种法律文化要素相比,法律评价取向的改变对于法律文化的变革更有决定性意义。因为法律评价取向的重大改变意味着法律价值观、法律理想的变更,而新的价值排序标准就构成了克服旧规范,产生新规范的内在动力。因此,任何一次法律文化乃至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革,都是以一场激动人心的新的法律价值观和法律理想的产生为契机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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