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论文: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研究
【中文摘要】目前,国内刑法学界在玩忽职守犯罪因果关系认定上基本形成共识,即采用事实因果和法律因果双层模式进行认定。事实因果关系层面上采用条件标准无太大异议,但在玩忽职守罪的法律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上却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导致许多涉嫌该类犯罪的行为难以查办和审断。笔者希望通过对玩忽职守罪法律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在分析比较不同认定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例进行分析,寻找比较合理的玩忽职守罪法律因果关系判定方法,以期在司法实践中顺利追究玩忽职守行为人之刑事责任,实现该罪设立之。第一部分通过2个案例提出问题,指出司法实践中,在玩忽职守罪因果系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产生争议的原因在于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因此,能否找一种合理的、统一的认定标准,对于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判断中主要采用的几种理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论、因果中断理论、相当因果理论、客观归责理论、监督过失理论等,以上理论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较好解决司法实践中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第三部分主要剖析当前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的司法误区,认为当前的研究中,没能从玩忽职守罪的设罪出发进行研究,也没有注重从归责角度对其因果关系的法律本质进行探究,因而在此问题上展开讨论或是进行理论移植时,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此外,目前对玩忽职守犯罪的研究侧重满足打击需要,而忽视通过出罪判断实现人权保障的刑法机能。第四部分从玩忽职守罪设立的出发,将胡萨克的控制原则引入到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法律本质的探究中来,解释了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归责的理论基础,并通过与其他理论的比较,阐明了将控制原则引入该罪因果关系判断的合理性。在区分该罪事实因果和法律因果的前提下,对玩忽职守罪因果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重新划分。第五部分在前文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提出了具体的认定方法。在入罪方面,通过特定岗位的职责范围来限定行为人防范和控制的范围,通过行为人客观履职条件、能力及主观的认知能力、防范意识,来判断行为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控制的原因力;在出罪方面,则从行为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对危害结果控制的可能性做排除判断,借鉴了合理信赖原则中的正当社会可期待性对行为人进行可罚期待性的判断,并建议司法实践中注意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运用。
【英文摘要】At present, the domestic criminal law scholars have achieved a general consensus in identifying the causal relation of crime of dereliction. That is, identifying with double causal model of both facts causation and legal causation. There are few objections on the standard conditions of facts causal relation, but a dereliction of duty recognized standards of le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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