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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及习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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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新增考点一:公司决议瑕疵诉讼
决议无效之诉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
、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确认之诉的原告(“股、董、监+直接利害关系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可起诉请求确认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无效或者有效。
决议撤销之诉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股权登记、提案和议程的确定、主持、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
例外:修改公司章程的有效决议不属于“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以上两种情形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事后同意决议,驳回诉讼请求:
1.“决议后,同意”:决议作出后,股东明确表示同意决议内容;
2.“决议后,行为表示接受”决议作出后,股东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决议内容;
3. 作出新的决议,实质认可股东诉讼请求的内容。
原告:撤销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股东,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股东身份,应驳回起诉。
被告:公司
决议不存在(“未开会+未表决”)
“股、董、监+直接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决议不存在:
1. 未开会: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 未表决: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未对决议进行表决。
未形成有效决议
“股、董、监+直接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未形成有效决议:
、表决权不合章程: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 通过比例不合法和章程决议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3. 签名伪造: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
另一种观点: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在去除伪造签名后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4. 内容越权:决议内容超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
行为保全
可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董事会决议存在实施后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形的,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可以根据公司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原告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当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原告的申请存在恶意干扰或拖延决议实施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
判决的溯及力
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注意:
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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