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总则
一、民法导论
(一)民法概述
1、民法概念和渊源
民法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个部门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民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的渊源: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2、民法调整的对象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因抽筋溺水身亡
案例分析:民法调整的对象
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便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明确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组成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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