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立案人员在受理案件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提交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评案小组讨论。
第二条 设立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评案小组,小组成员由中心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邀请律师参加。
第三条 讨论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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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请求给予指导的案件;
、组织、社团移交办理的案件;
6. 中心主任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立案人员在评案三日前,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法律依据、个人意见、争议焦点等提交评案小组。
第五条 评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案小组形成的意见,立案人员应认真执行,并向小组汇报执行结果。
讨论意见记录,应由参加评案的小组成员签名。
第七条 会议记录人员应将案件简况、讨论意见及结果登记归档。
第八条 本制度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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