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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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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作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二条 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一)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三)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五)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六)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 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
 (一)、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二)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至少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三)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四)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五)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六)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第四条 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五条 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第六条 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 其他
(一)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二)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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