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服务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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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习要点
⒈GATS的框架与基本内容;
⒉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发展与主要特点;
⒊ CEPA的框架、内容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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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协定评述
一、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国际制度安排依据
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性决定国际服务贸易法协调跨国服务贸易关系并试图在全球范围多层次规范服务贸易行为的特质。
GATS正是试图在全球范围协调服务贸易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其核心在于对输入、输出服务的自由化进程的规范、促进,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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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协定评述
(一)协调跨国流动的服务贸易关系是国际制度安排的主要目标
(二)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相关主体在开放承诺内开展服务交易行为是国际制度安排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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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协定评述
二、相关服务贸易协议的兼容性与潜在冲突分析
GATS与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存在一定兼容性:GATS在其文本第5条中,以经济一体化名义规范了服务贸易领域的区域集团合作问题。就主要服务行业范围、实质上所有歧视的取消、不应提高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通知义务和定期报告以及无意中获得好处的第三国无义务提供补偿等问题做了规定。两者都认识到,紧密经济一体化合作对促进贸易增长和福利增加有好处。
GATS与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存在潜在冲突:从GATS规定区域集团协议必须符合的条件看,GATS第5条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不少缺陷。从GATS对区域集团协议的审查机制看,GATS对区域集团协议的审查与约束乏力,这将影响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性贸易协定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和规制,引起作为非成员国的第三国的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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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GATS的框架与基本原则
(一)GATS的原则与例外
GATS的最重要原则应数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原则等。这几项原则的效力范围和作用形式却各不相同。
虽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对各成员均有同样的约束力,但这两项原则在多大程度上约束成员方,完全取决于该成员方的自愿。任何成员方均可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提出或维持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各种限制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各成员应当普遍遵守的一般义务(或称一般纪律)
透明度原则是GATS要求各成员普遍遵守的又一项一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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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GATS的框架与基本原则
(二)GATS对成员方主权的限制与尊重
推进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是GATS所确立的总体目标,也是WTO成立后继续进行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的目标。与逐步自由化的内涵相适应,GATS体制下的多边国际服务贸易合作赋予各成员相当大的自主权。同时,成员方也可在其承诺表中非歧视地对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实施某种限制。当然,即使是承诺表中所作出的妨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数量限制,成员方也可以立即或逐渐取消。这些富有弹性的决定权和选择权,可以看作是GATS对各成员主权的尊重的一种体现,也可以理解为GATS为适应各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巨大差别而采取的弹性策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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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GATS的框架与基本原则
与此同时,对于成员方在作出承诺前已依国内法实施严格管制的服务部门,即使成员方根据GATS的要求作出市场准入承诺,也不需要就其已有的管制标准和管制强度作任何改变。只要这些管制是普遍适用的,而不是基于服务提供者国籍的不同而形成的歧视,成员方就可以继续实施其已有的对服务部门或项目的限制。
GATS并不干涉各成员对其国内服务市场进行管理的权力,而是要求各成员在提供服务的资格条件、技术标准和许可发放等程序方面的透明和公正,避免因程序的不透明、不公正或不合理对成员方已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构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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