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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服务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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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习要点
⒈GATS的框架与基本内容;
⒉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发展与主要特点;
⒊ CEPA的框架、内容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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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协定评述
一、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国际制度安排依据
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性决定国际服务贸易法协调跨国服务贸易关系并试图在全球范围多层次规范服务贸易行为的特质。
GATS正是试图在全球范围协调服务贸易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其核心在于对输入、输出服务的自由化进程的规范、促进,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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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协定评述
(一)协调跨国流动的服务贸易关系是国际制度安排的主要目标。
三个层次:
全球规则、区域联盟规则、国内法规
(二)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相关主体在开放承诺内开展服务交易行为是国际制度安排的基本内容
服务提供者严格管制;保护,干预,限制《国内立法》
展开国际贸易协调,《服务贸易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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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协定评述
二、相关服务贸易协议的兼容性与潜在冲突分析
GATS与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存在一定兼容性:
GATS在其文本第5条中,以经济一体化名义规范了服务贸易领域的区域集团合作问题。
就主要服务行业范围、实质上所有歧视的取消、不应提高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通知义务和定期报告以及无意中获得好处的第三国无义务提供补偿等问题做了规定。
两者都认识到,紧密经济一体化合作对促进贸易增长和福利增加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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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区域集团合作的自由化目标,总体标准。
第三规定。实质性商业经营。
发展中国家灵活规定,更加优惠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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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与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存在潜在冲突:
从GATS规定区域集团协议必须符合的条件看,GATS第5条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不少缺陷。
条件:涵盖众多服务部门,实质性的贸易自由化,对非成员不得提高起贸易壁垒。
概念模糊,难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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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GATS对区域集团协议的审查机制看,
GATS对区域集团协议的审查与约束乏力,这将影响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性贸易协定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和规制,引起作为非成员国的第三国的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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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协定评述
对GATS与欧盟相关法律与实践比较的分析
从服务的概念上看,GATS与欧盟法存在范围的分歧
商业存在;政府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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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由化的手段上看,GATS与欧盟法有更大的分歧
GATS 最惠国待遇,一般义务
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是特定义务
欧盟:相互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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