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
乙方:
甲方为了有效推进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委托乙方参与有关清收工作。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有关清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协助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甲方债权。(附清单)
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乙方律师在委托权限内进行清收工作。
三、甲方授权给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项,代为处分标的物,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等等。
四、在委托期限内,如甲方就该清收工作产生诉讼的,应由乙方代理,代理费用需另行收取,收费标准:3000元+标的额4%。甲方就前述诉讼授权给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权限范围参照上一条)。
五、委托期限:
六、甲方应按清收款项的15%向乙方支付委托费用,支付方式采用一次性支付。甲方须在每笔清收工作执行完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七、乙方律师外出办理委托事项时,其旅差费、住宿费、通讯费、餐饮费等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八、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清收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甲方须确保向乙方提供的法律文书及其清单的合法性、有效性。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如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
十、甲方若私下与被执行方达成和解,已交付的委托费及其差旅费不予退还。若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未支付委托费用或无故提前终止该协议的,除按约支付委托费外,应向乙方支付所清收标的20%的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鹤壁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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