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五章绿化与景观
第六章建筑间距
第七章建筑退让
第八章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九章多层建筑控制
第十章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理工程
第十一章村镇规划建设
第十二章其他规定
第十三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各附表
附录三计算原则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贺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规
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
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依法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贺州市城市
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贺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与城市
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
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应按本规定
执行;在城市中心城区外、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可参照本规
定执行。
各项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
述规划和设计,应按本规定执行。
各项规划设计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贺州市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贺州市城市总体规
划确定。
城市规划区外及各县(区、管理区)的建设活动,参照本规
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
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凡表 2-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
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
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土地
用途调整手续后执行。
规划建成区内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 12m 以上(含
12m)道路围合的地块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二)对无法成块整体建设的用地,应当整合周边可开
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 2 亩,主要商业街区非
住宅项目除外。
(三)用地规模小于 400 m2 的,或沿街进深小于 6m 的,
一般不得进行商品房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绿化、道路和公
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四)临规划道路红线宽 30m 以上(含 30m)主干路两
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 30m。
(五)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用
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 10 亩且不大于 210 亩;小于 10 亩的,
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 款的经营性用地,应当
交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
要求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规划设计条件。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
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被征地农民的产业发展用地、
拆迁安置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城市中心城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
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当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
细规划的区域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 1 的规定。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
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在表 1 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
强度。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
表 1 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建设单位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
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通风、交通等条件,在本项
目地块内临街增加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
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 1m2 绿化
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允许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
增加 6m2 的建筑面积。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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