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教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行政审批共2项
第一项:民办学校审批
(一)权力清单
1、子项:
(1)高中阶段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2)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小学和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艺术、体育、武术、卫生等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机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实施对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或公民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县教育局行政审批股
6、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责任:对设立高中阶段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2)-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9、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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