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诉讼案件实务
大地保险云南分公司
2010年 6 月 26 日
现状:诉讼案件较去年激增
截至2010年6月13日,云南省2010年车险诉讼案件已达324件。(2009全年330件)
其中,分公司177件,玉溪中心支公司11件,大理20件,曲靖34件,楚雄支公司39件,版纳4件,昭通8件,临沧6件,保山4件,文山14件,普洱2件,红河10件。
一:庭前调查,案件会商阶段
涉案机构法务人员应及时将传票、诉状、诉求清单、案件证据材料等上传理赔流系统。涉案机构应明确案件经办人,负责案件处理。需要聘请律师代理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案件经办人仍应负责与律师的沟通协调。
案件会商应贯穿于诉讼案件处理全过程,根据案件处理需要随时开展。
会商情况应记录在《车险诉讼案件会商表》上,有不同意见的可记录在案,但应根据会商情况形成最终的应诉意见,还可根据案件情况设定调解方案,拟定调解底线
对于超过涉案机构管理权限的案件,涉案机构应在开庭十天前将包含应诉意见及调解方案的《车险诉讼案件会商表》上报上级机构
对于一审判决书:案件经办人应在判决书签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协调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会商是否上诉
会商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适当以及判决项目是否合理等。综合案件自身情况以及当地司法环境、社会影响、诉讼成本等决定是否上诉处理。
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
整理公司其他岗位前期已收集到的案件证据材料,根据经验主动调查取证或者根据上级机构意见补充调查取证;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聘请律师调查取证。
,防止功亏一篑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出外。(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应诉,庭审阶段
,出险时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 原告方提交的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予质证,复印件不予认可,原件有涂改添加痕迹应有医院或医师修正章,否则不予认可,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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