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光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重大研究项目和标志性成果的产生,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我校整体学术研究质量和科研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员工。
第二章科研奖励标准
第三条科研成果奖励。
(一)国家级奖励:国家最高科技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等;
(二)省部级奖励:包括中央各部委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长白山文艺奖、省新闻出版奖等。
具体奖励标准见表1。
表1 科研成果奖励
奖励类别
奖励等级
奖励额度
备注
国家级
一等奖
20万元
1. 学校署名必须为长春大学光华学院;
2.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为100%;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时,奖金额为70%;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为50%;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为30%,我校为其他名次完成单位时,奖金额度为10%;
3. 不分级别的奖项均按同类中三等奖进行奖励。
二等奖
10万元
省科学技术奖
一等奖
8万元
二等奖
5万元
三等奖
2万元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五个一工程奖、省长白山文艺奖、省新闻出版奖
一等奖
5万元
二等奖
3万元
三等奖
1万元
厅局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第四条申报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是论文的第一作者,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我校署名。获经费资助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按结项要求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奖励范围。学术论文奖励的具体标准见表2。
表2 学术论文奖励
刊物类别
奖励金额(万元)
Nature、Science
A类期刊(论文)
B类期刊(论文)
C类期刊(论文)
D类期刊(论文)
E类期刊(论文)
第五条经学校认定后,非我校资助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在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万元。
第六条研究报告奖励。
(一)已获得省部级立项,其成果被省部级采用的研究报告,;
(二)已获得省部级立项,其成果被厅局级采用的调研报告,。
第七条专利奖励。
为了保护我校知识产权,对我校作为第一产权单位的专利成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表3。
表3 专利奖励
专利种类
奖励额度(万元)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第八条获奖各类演展、比赛、艺术作品配套奖。
教师本人在国外、国内(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各类音乐、戏剧、影视、播音与主持艺术、设计等专业大赛和国家、省部级演展活动中获奖,学校将给予教师本人配套奖励。奖励标准见表4。
表4 获奖各类演展、比赛、艺术作品配套奖的奖励标准
获奖级别
国际性权威组织
国内权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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