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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人姓名
《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70条—第75条。
关于应急预案;(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企业)
关于事故上报和部门通报;(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企业)
关于应急处置;(启动预案、救治、封存、检验、清洗消毒、信息发布、)
关于事故责任调查;(调查、向政府提交报告)
关于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针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要求)
关于责任人追究;(强调认证、中介机构责任追究)
预案分级、报告、处置、调查、处理、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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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法定概念
《食品安全法》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相关概念分析
2000年1月1日实施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所指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病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2003年5月9日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食品安全事故特点
01
02
03
潜在性
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
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
急性、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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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亚急性
食品安全事故
食物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涉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0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02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03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04
《食物中毒处理办法》
05
《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
0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检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0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08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09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10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
必要性
现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食品卫生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规章强调的仅是单一卫生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与新颁布《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分段管理原则不相适应。仅修订这个部门规章,不能解决当前多部门共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问题。
目 的
确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四项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的法律地位、法定职责;明确事故单位相关义务和责任;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程序。为建立科学高效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体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制度框架
分级标准
01
事故信息收集核实
02
事故报告
03
事故应急处置
04
事故调查
05
事故处理
06
法律责任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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