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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记账、对账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规范赊销业务对账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控制财务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应收账款确认的范围:产品销售款、产品销售服务费、代垫运费及租赁设备租赁款、进出场费、对外服务费等;同时,各类应收账款应当区分到期欠款、未到期欠款记账。
销售应收账款确认的时间以物资发运时间为准,分期收款销售发货时间规定为合同约定时间或达到发货条件后;按揭销售发货时间规定为收到全额货款或担保公司出示《发货通知》之后;现款销售发货时间规定为客户交款之后。租赁应收账款确认的时间以合同约定时间或租赁周期到期日为准,租赁设备发货时间规定为合同约定时间或达到发货条件后;到期与未到期欠款确认的时间以合同或欠条约定付款日为准。
应收账款记账规则:除全额现款提货外,所有销售业务凭依据先增记应收账款;按收到的货款减记应收账款;预收款先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发货后做科目调整,减记应收账款。租赁业务凭依据先增记应收账款;按收到的租金减记应收账款。
欠款的审批:
1分期收款模式:欠款超过标的总额的30%或欠款时间超过3个月的由集团领导审批;欠款为标的总额30%以内或欠款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由销售单位或租赁公司总经理审批。
2、按揭或融资租赁销售模式:在本公司、银行、担保或融资租赁公司达成的合作范围内,销售合同由销售单位总经理审批。
3、对客户带现款提货和送货收款的情况,由各销售单位总经理批准,若不能收回形成欠款,追究销售单位总经理、经办人(业务员)责任,责任按4:6比例承担。
应收账款原始依据取证
1、在欠款业务发货前,除了备好销售合同外,业务员或内业要向客户索取到客户资质相关资料,如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客户收到货后要在《发运清单》、《销售单》回执联上签名确认。
2、无合同赊销业务,还要需提供欠款业务审批单和欠条,审批单上要注明付款时间、金额、经办人、审批人,否则财务有权拒绝发货。
3、对客户带现款提货和送货收款形成的欠款,必须立即要求欠款单位补办欠款手续,即补签销售合同或欠款单位出具签字盖章的欠款凭据,否则扣取经办人100元/笔,并承担经济损失。
4、如果客户要委托第三方收货,必须出示《收货委托书》,否则不予以发货。
第七条对账时间与方法:
1、每当客户产生账款增减发生额时,业务员要主动与客户进行账务核对,将核对结果反馈到计财科确认是否有误。对账方法可由业务员持《询证函》到客户处或传真查对;也可电话查对,告知计财科进行确认。
2、凡是欠款超过6个月;或者上一次对账存在数据异议的,或者存在异常情况的,财务人员持《询证函》要随同业务员进行核对。对账方法持《询证函》和相关资料到客户现场或由客户到我公司进行查对。
3、与客户账务清算时,业务员要主动与客户对账,若存在数据异议或其它问题时,财务人员要随同核对。对账方法为持《询证函》进行核对;或客户提供的告知书面资料交与计财科核对;但存在数据异议时,必须到客户现场或由客户到我公司进行核对。
4、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轧账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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