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厕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厕所建设,实现旅游厕所规范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促进全省旅游服务水平和文明程度提升,明确责任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厕所,是指为旅游者和当地居民提供如厕服务的旅游景区、加油站、交通集散点(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码头等)、乡村旅游点、旅游餐馆、旅游娱乐场所、城市商街、大型商场(超市)等旅游接待场所的公共厕所。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市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旅游部门等省级各相关部门是各自所属旅游厕所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加强组织领导,业主单位具体负责的旅游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旅游厕所应当全部免费对外开放。
第二章审核与认定
第五条 旅游厕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第六条建设业主单位将建设竣工、开放的厕所通过本系统主管部门向同级旅游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时须提供旅游厕所建设前后实景图片及文字说明,各级旅游厕所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山东省旅游厕所管理与服务规范》相关技术要求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为旅游厕所。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旅游厕所建设规划分属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和信息化、旅游等部门,应纳入各级相关部门所属项目设施或工程总体规划体系,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旅游厕所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旅游厕所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环境协调、卫生适用、因地制宜、经济美观、文化特色、人本理念”的原则,进行规划。
第十条旅游厕所建设要紧紧围绕“数量充足、干净无味、管理有效、实用免费”的目标,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旅游厕所建设要兼顾实用性与美观性,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和城市品质,在建筑风格、色调等方面要与周边的环境有机融合、与周边的建筑风格相融共生。有条件的厕所四周应植树、种花、栽草等,以美化环境。
第十二条鼓励技术创新,推出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积极推进生态技术应用,倡导科技建厕与管厕,全面提升厕所科技应用水平。
第十三条注重人性化设计,旅游厕所建设要在满足标准化设计的基础上,更注重细节上的人文关怀,充分考虑到特殊人群的要求,包括设置无障碍坡道、设置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群的专用厕门、婴幼儿打理台、第三卫生间等,根据人流规律适度增加女厕位比例。
第十四条举办大型旅游、商业、文化、体育、教育等活动时,活动场所内及附近没有厕所或者现有厕所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环保移动公厕,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
第四章管理与维护
第十五条旅游厕所的管理和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厕所,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其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旅游厕所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应制订详细的保洁、维护标准,并在厕所内公示相关的制度、监督和责任信息,主要包括:
(一)保洁服务制度和规范;
(二)监督部门、管理责任人和监督电话;
(三)对外开放时间。
第十七条旅游厕所的管理和维护应由专人负责,定岗定责,逐步实现社会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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