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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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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目标是:严格控制基建规模,遵守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杜绝不规范的操作行为;科学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以最大限度和最快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始终贯彻“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追求高质量的建设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局在京直属科研、事业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统称直属单位)及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自有资金(含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的建设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所安排的,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翻建;;;;(以下统称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
第四条以下项目遵循从简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1、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单位提供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设施;
2、与外系统合作建设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设施;
3、与地方政府或其它部门置换、单纯购买的固定资产项目;
4、系统内的企业、挂靠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
5、100万元以下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设施建设项目。
6、在京直属科研、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
第五条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由各直属单位统一向总局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统一年度预算(计划)、分级管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的模式。
第六条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各直属单位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上报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领导小组组长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及最终结果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相对稳定。
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需上报总局的初步设计文件,在上报总局前,须经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第七条总局计划财务司为总局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基建处、财务处或计划处等)为本级及下属各机构基建管理职能部门。
项目建设的领导机构是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的项目领导小组。项目建设的具体操作机构是项目承担单位所设立的基建办公室、项目办公室或基建处、项目筹建处等。
第八条总局鼓励条件成熟的基本建设项目试行代建制。总局直属单位是项目代建的委托人。在代建制试行阶段,项目代建方案(主要涉及代建单位的产生、代建阶段、投资管理程序、代建管理费、代建合同、奖励与处罚等)由直属单位报总局审批。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1项规定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均由各直属单位负责向总局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总局负责审批。超出总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的项目,由总局初步审核后转报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的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待有关部门批复后,由总局转批。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2、3、4、5项规定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均由各直属单位负责向总局直接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不经过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向总局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须由各直属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统一由各直属单位上报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要求须符合有关部门及本办法的规定(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总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由总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的要求,对项目进行评审。
总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是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和委托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建质[2003]84号)的要求编制和上报。
初步设计的具体内容中,还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
第十五条总局直属单位本级的项目及初步设计文件中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含)或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包括地价)的非直属单位本级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各直属单位上报总局审批。
对拟建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含)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委托初步设计前先委托项目方案设计并向总局推荐二至三个方案设计。得到总局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认可后,方可正式委托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超出总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建设总规模正负百分之五(含面积、投资中任一项)的初步设计文件,总局原则上不受理。
第十七条第十五条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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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