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市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对民族宗教行政处罚中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内容进行细化分解,制定本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一)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撤换主管人员。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未经审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未造成安全事故,未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和公共环境等造成负面影响的,未发生毁损公私财务的现象,在社会上没有造成负面影响,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2、未经审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造成了踹踏、拥挤等较轻微的安全事故,或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和公共环境等造成了半小时以内的临时混乱、阻滞或较大影响,或发生了一定范围内的损毁公私财产的现象(1000元以下),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造成了1人以上3人以下人员轻伤等较重的安全事故,或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和公共环境等造成了持续半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较大的混乱、阻滞和重要影响,或发生了较大程度的损毁公私财产的现象(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造成了3人以上人员轻伤或1人重伤以上等严重伤亡的安全事故,或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秩序和公共环境等造成了持续2小时以上混乱、阻滞和较大影响,或发生了很大程度的损毁公私财产的现象(3000元以上),在当地造成很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或发生境外势力对我宗教事务进行渗透的情况,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5、凡查实在一年内累计3次以上发生本规定第二项或者2次以上本规定第三项情形的违法行为,宗教部门可以给予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产生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宗教活动场所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的管理组织成员;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等有关情形,超过规定的时限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且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或者履行手续时弄虚作假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办理;
2、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超过限办期限后经宗教事务部门2次以上书面催促仍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且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或者履行手续弄虚作假,经2次以上书面催促,仍拒不改正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经撤换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在超过限办期限后的1年内经3次以上书面催促仍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且不能说明合法理由,或者履行手续时继续弄虚作假,经3次以上书面催促,仍拒不改正的,粗暴拒绝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三、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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