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试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工业强市、城镇化和东向发展战略,促进招商引资既注重量的扩张又注重质的提高,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近三年考核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市直目标责任单位(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下同)。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目标考核
1、依据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年初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对各县(市、区)、市直目标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额以当年实际到位的境外资金(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市外境内资金数为准。
3、对属于餐饮、娱乐、美容美发、洗浴、小超市、门面房出租等服务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拍卖、租赁所得资金不列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
4、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市直目标责任单位,方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奖的评比。
5、对未能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目标责任单位,其年内岗位责任、文明单位等市内评先评优降低一个档次。对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县(市、区),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予以内部通报批评。
6、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当年先进集体奖评比资格。
三、评优奖励
(一)市直目标责任单位
1、项目范围
列入考评的项目是指经引荐来自滁州市辖区以外,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法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项目。
2、申报认定
(1)引荐单位资格确认实行首报制。即外来投资者与我市签定投资协议后,引荐单位应及时向市招商办进行登记,按规定填报《招商引资项目申报表》,并按月报送《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况表》。
(2)引荐单位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台账。主要内容有:项目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相关证明(土地、厂房、生产设备等)、投资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引荐单位引荐的项目落户在县(市、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具项目引荐证明并由市招商办予以确认。
(4)每个招商引资项目确认1家引荐单位,不得进行分割。属于续建项目,不能申报新的引荐单位。
(5)招商项目竣工投产后,引荐单位应及时向市招商办进行申报。市招商办将申报存档,作为年终项目引荐奖励的依据。
3、奖励办法
(1)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奖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市直目标责任单位,按其年度招商引资实绩和新引进项目情况进行综合评先。依据年终各单位考核结果,设立市直招商引资工作先进集体奖。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2)项目引荐奖
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引荐奖金由项目受益的同级财政承担,按同级政府有关规定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奖励。对市直财政受益的项目引荐奖,具体奖励办法为:
①新建工业项目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奖励,属考核对象的单位,奖励标准为4‰;属考核对象之外的单位(个人),奖励标准为6‰.其它新建项目均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对引荐单位(个人)进行奖励。
②对利用现有资产进行重组的招商项目,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到位资金的2
‰对引荐单位(个人)进行奖励。
③市直目标责任单位对项目引荐起重要贡献的职工,奖励金额不低于单位所得项目引荐奖的30%。
④一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二)县(市、区)
列入考评的项目是指引荐来自滁州市辖区以外,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法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称规模以上,下同)的竣工投产项目。
(1)各县(市、区)对当年规模以上竣工投产项目,应按规定建立项目台账。主要内容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相关证明(土地、厂房、生产设备等)、投资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2)各县(市、区)应及时向市招商办申报规模以上竣工投产项目。市招商办每年定期对申报的规模以上竣工投产项目进行考核认定。
(3)市招商办负责及时对各县(市、区)招商引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评比办法
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各县(市、区),按照当年规模以上竣工投产项目累计到位资金和投产项目的数量进行综合打分评优。总分为100分,其中累计到位资金项分值为70分,项目数量项分值为30分。
累计到位资金项分值:对各县(市、区)竣工投产项目累计到位资金进行累加排序,第一名为满分(70分),其他县(市、区)得分按对应比例折算。
项目数量项分值:有一个竣工投产项目计1分,进行累加后排序,第一名为满分(30分),其他县(市、区)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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