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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焚烧国旗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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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国旗案
张千帆著译
在1984年,共和党在达拉斯举行全国大会。詹森等大约100名反对里根当局的示威者,在大街上游行并高呼政治口号。当示威者来到市政厅门前,詹森接过一面美国国旗,使之浸上煤油并开始焚烧。示威者一边焚烧,一边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我们对你吐痰。”在示威者散去后,一位旁观者收集了国旗的残体,并把它埋葬在自家后院。几名目击者在审判中证实,他们受到严重冒犯,但没有人受到任何人身伤害或威胁。此后,詹森因焚烧国旗而违反了德克萨斯州的有关法律,并被州法院判服1年监禁和2000美元罚款。德州的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定罪,并认为惩罚损坏国旗的州法违反了第1修正案。在布仁南法官()的以下意见中,联邦最高法院以5:4表决维持了这一判决。
焚烧国旗案(Texas v. Johnson, 491 . 397m1989)第1修正案在字面上只禁止对“言论”的剥夺,但我们长期承认它的保护并不限于口头或书面语言。尽管我们并不同意任何试图表达观念的行为都构成“言论”[引“征兵登记卡案”],但我们承认,行为可能“带有足够的交流成分而进入第1和第14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为了决定特定行为是否带有足够的交流成分以使第1修正案发挥作用,我们应探询“传递特定信息”的意图是否存在,且接受者是否有相当可能去理解这个信息。
和限制书面或口头语言相比,政府一般可以更自由地限制表达式行为(Expressive Conduct)。然而,它不得因其具有表达成分而禁止特定行为。[帮助决定言论限制是否有效的因素,并非言论的语言或非语言性质,而是政府的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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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新闻中有这样一条:某工地,工人在一台塔吊上悬挂了国旗。这面国旗不仅破旧而且肮脏,于是某有正义感的市民便打了热线,反映这种不尊重者的干涉下,国旗被取下。
 
这个工人悬挂国旗的动机是什么呢?是故意挂出一面脏破国旗侮辱国格吗?估计借他个胆子他也不敢;是难以按捺心中彭湃的爱国之情吗?可能也没有这么高尚。八成就是好玩。
 
但是,他已经触犯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升挂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我们假设一下,有这么一伙人,或者是勘探队员或者是考古学者或者是探险家……总之,这群人正身处深山老林之中。他们获知了刘翔12秒88的壮举,一颗中国心激动得七上八下,立即就要举行个升旗仪式庆祝一下。可是他们不能,一升旗,就犯法。因为第一,现在是晚上;第二,他们手边的国旗不仅破损了,而且还很脏,颜色也差不多褪尽了。自制国旗呢?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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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h9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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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