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国旗案“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 1989 ) 案情简介: 1995 年,《读书》杂志第 10 期发表了《在美国焚烧国旗是否合法? 》一文。在文中, 东来先生详细介绍了发生在美国的两起焚烧美国国旗的案例: 1984 年8 月,共和党在美国西南部得克萨斯州的达拉斯举行全国大会, 再次推选保守的现任总统里根作为共和党总统的候选人, 竞选连任。对左派人士来说, 共和党大会也是他们表达不满和愤怒, 吸引民众和媒体关注的大好时机。一群号称是“革命的共产主义青年旅”(munist Youth Brigade) 的团体百十号人, 在其领导人格理高利? 约翰逊(Gregory Lee Johnson) 的率领下,吵吵嚷嚷地穿过达拉斯市中心, 抗议共和党偏袒大企业的政策。他们一边呼喊反对共和党、反对里根的口号, 一边用喷枪向沿路的政府机构大楼涂鸦, 还不时地破坏草坪和绿树泄愤。其中的一位随手拔下一家银行门前的国旗给约翰逊, 本来这面国旗是为了庆祝共和党大会而悬挂的。当他们来到市政厅前, 约翰逊将煤油到在美国国旗上, 他的伙伴则用打火机点燃。示威者一边焚烧,一边开心地欢呼歌唱: “美国, 红、白、蓝, 我们唾弃你。”等到示威者散去后, 一位旁观者才小心翼翼地收拾起被焚国旗的残片,把它埋葬在自家后院。一位便衣警察目睹了整个过程,并用对讲机向警察总部作了报告。警察随后就逮捕了约翰逊,并指控他违反了得克萨斯州的一项州法。该法禁止亵渎“庄严的东西”( venerated object ), 它们不仅包括美国国旗, 而且也包括得州州旗、公共纪念物和墓地。除了阿拉斯加和怀俄明两个偏远州以外,当时美国其他 48 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有类似的地方法律。检察官很容易就找到一些目击者作为证人, 他们明确表示, 焚烧国旗是对他们情感的严重冒犯。约翰逊立马被判有罪, 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和 2000 美元罚款。约翰逊和他的伙伴将案子上诉到得州的刑事上诉法院( the Texas Court of Criminal Appeals )。出乎达拉斯地方检察官的意料,上诉法院不仅推翻了定罪,而且认定约翰逊的所作所为是一种" 象征性的言论"( symbolic speech ), 因此, 应该受到宪法第 1 修正案有关“言论自由”权的保护。违反美国宪法的不是约翰逊焚烧国旗, 恰恰是禁止并惩罚损坏国旗的这项得州州法! 得州上诉法院在判决中援引了 41 年前最高法院在《西弗吉尼亚教育局诉巴内特》( 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 te , 1943 )一案中的裁定。在该案中, 最高法院裁定, 向国旗致敬是一种表达的形式, 受到宪法第 1 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因此,政府强迫公立学校的学生向国旗致敬, 就是违反“言论自由”。焚烧国旗也是一种表达,也受宪法保护。由于得州的刑事上诉法院无权宣布得州州法违宪, 加之这一问题涉及到无数美国民众对国旗神圣情感。因此, 他们要求最高法院审查州法是否合乎宪法。五年后, 这个官司才在最高法院开庭审理。在讨论这一案件中, 最高法院法官中的开明和保守两派泾渭分明, 意见针锋相对。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 Rehnquist )参加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对国旗有着神圣的感情。他考察了国旗在美国文化和传统的重要性,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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