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乡(镇)农村五保供养协议书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五保对象)
经乙方申请,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将乙方作为农村五保户纳入五保供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为落实五保供养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责任
1、向乙方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在乙方生活不能自理时,确定监护人照顾其生活。
2、按月兑现乙方五保供养金每月150元。
3、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乙方筹集口粮每年300公斤左右,帮助解决燃料问题。
4、将乙方纳入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颁发《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证》。在乙方生大(重)病时按政策给予及时医疗救助。
5、及时对乙方住房危房给予维修改造,确保住房安全和基本居住条件。
6、在分配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资金物质时给予优先照顾。
7、负责办理乙方今后的丧葬事宜。
8、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生前债务。
9、在乙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时,甲方有权停止其供养资格。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同意按照国家的五保供养政策享受和履行五保供养的权利和义务,遵纪守法,做文明公民。
2、乙方对甲方发放的供养金做到精打细算,有计划开支,不乱化乱用。衣被及日常生活用品由本人用供养金自行购买解决。
3、乙方的房屋、财产在本人去世后归当地村集体所有,乙方生前不得擅自处理(以财产清单为准,另有扶养协议的除外)。
4、乙方的承包土地、山林在本人去世后由当地村集体收回。
5、乙方同意去世后执行国家殡葬政策实行火化,丧葬事宜由当地村组办理。
以上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盖章)
乙方(签字):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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