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结合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有关规范、规定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建设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居住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居住用地(R1)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第七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一定的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第二类危险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三类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第九条 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其中:
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T4)指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第十条 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其中:
道路用地(S1)指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其中:
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U2)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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