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岳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其中:
供应设施用地(U)指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1
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U)指公共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2
邮电设施用地(U)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3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处理等设4
施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和5
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U)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6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9
等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 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其中:
公共绿地(G)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1
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G)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2
第十三条 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其中:
军事用地(D)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1
用地;
外事用地(D)指外国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2
保安用地(D)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3
公安分局机关用地。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位于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拆迁临道路面长度相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城市道路按规划要求已建成的除外)。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基地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特定地区详细规划设计覆盖范围需扩大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6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可只进行总平面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附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取值。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 未列入附表二的工厂、仓库、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的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能单独建设,其建设用地规划不得审批,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表
2序号 项目内容 建筑高度(H) 最小用地面积(m)
1 低层居住建筑 H,10m 500
多层居住建筑 10m?H,18m 800 2 多层公共建筑 10m?H,24m 1000
21m?H,50m 2000 高层居住建筑 50m?H,100m 3000 3 24m?H,50m 3000 高层公共建筑 50m?H,100 4000 注:?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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