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
代理意见书
尊敬的听证主持人:
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接受听证第三人北京红叶电脑动画制作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出席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举行的行政处罚听证会。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查明的事实、调查人员出具的证据以及申请人所做的申辩、反驳,本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撤销拟对申请人行政处罚的动议。
我的委托人北京红叶电脑动画制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听证的第三人与法有据。
北京红叶电脑动画制作技术有限公司拥有对《海尔兄弟》的经营权、播映权,作为权利的所有人,理应享有保护其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第十八条: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 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作为的合法拥有人,理应参加到与其商标有关的听证程序中。因此北京红叶电脑动画制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听证的第三人与法有据。
获得了《海尔兄弟》二次开发权等权利的北京红叶电脑动画制作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对《海尔兄弟》的许可使用转让权,因此其与北京海融嘉年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海尔兄弟卡通品牌授权许可使用协议,是有效的。
北京红叶电脑动画制作技术有限公司基于协议与合同,与海尔集团对《海尔兄弟》进行了权利分割,依法享有对《海尔兄弟》的经营权与二次开发权。基于此项权利将《海尔兄弟》卡通品牌授权给北京海融嘉年华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并未侵犯任何他人得权利。
我的委托人获得《海尔兄弟》的有关权利不但事实清楚,而且与法有据。
早在1993年我委托人的前身北京方圆图形技术中心与海尔广告中心已就《海尔兄弟》的创作达成合作意向,并在1994年10月签署了联合制作基本协议书。其中规定版权由海尔所有,并由海尔承担全部出资责任。接着在1995年3月17日,双方再次签订联合创作补充协议书。合同变更为:海尔投资数目不变,不足由方圆负责补足,但是方圆获得对《海尔兄弟>二次开发经营工作的权利。
原方圆的广告部脱离方圆并成立为北京红叶广告公司后,1996年7月,方圆出具《同意书》将其关于〈海尔兄弟>的全部权益转入北京红叶广告公司。同年10月8日,北京红叶与海尔广告中心签署了第二部的联合制作基本协议书,约定版权归海尔,经营权及二次开发经营权归北京红叶。
根据国家民营集体企业改制的规定,北京东方红叶广告有限公司成立。1998年11月4日北京红叶出具《确认书》,将第一部和第二部的权益转让给东方红叶。5日,东方红叶与海尔就《海尔兄弟》第三部和第四部签署了联合制作协议书,约定版权归海尔,经营权及二次开发权归乙方。
1999年和2000年海尔和东方红叶分别出具《证明书》和《确认书》,将其对〈海尔兄弟〉的全部权益转让给由原东方红叶的动画部独立出来成立的北京红叶电脑动画制作有限公司。15日,红叶动画完成法人登记,从而获得对《海尔兄弟》的全部经营权。
在整个事情发展过程中,红叶的权利是经过合法有效的继受取得的,这有方圆,北京红叶、东方红叶,红叶电脑四者之间的协议及确认书为证。红叶电脑作为方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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