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正确的改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与时俱进地决策
XX大学
一、坚持正确的改革观
例一:
税收。税收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其社会功能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调节贫富差距,促进均衡发展,其次才是扶持新经济部门、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国防、确保公共开支等等。而我们的税收制度和政策尚缺乏公正性,税负的不均导致发展非均衡、利益不协调。
其一,国内纳税人比国外纳税人的税负重。目前来华投资的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每年约2000多亿元,国内企业出口商品退税每年约3000多亿元,前者优惠了外国投资者,后者优惠了外国消费者,而我国的投资者和消费者在税负方面却不享受相应的优惠。
其二,劳动的税负远远高于资本的税负。,基本都纳入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且起征点相当之低;而大量的资本(形式为个人财产)收入每年至少数万亿元,则不在征税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人落在了中等或中低等的工薪阶层,而非上等或中上等的资本阶层身上。
其三,生产者的税负比消费者的税负重。我国的主要税种是增值流转税,而非所得税和消费税,如果生产领域都严格按章纳税,许多企业将没法生存。且没有征收矿产税和资源税,导致经济发展中对资源的浪费甚至对矿产和资源的掠夺性开发,这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极为不利。
例二:
企业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我们的企业改革忽视了员工权益。多年来,企业改革一直在经营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制衡和失衡上下功夫,在管理层和所有者之间寻找平衡点,一切着眼于董事会、经理层,诸如什么三会制、两会制、董事制,什么高中管理层收购(MBO),什么对经营层的期权期股激励以及实行年薪制等等,员工却被“边缘化”了。
而且这种对员工的“边缘化”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公司法》的第一条就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也就是说,《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仅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不保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或者说公司
员工没有合法的权益。既然《公司法》宣称是“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那么我们就来看《宪法》,其第16条明明白白地说:“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请问,现在究竟还有多少国有企业仍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呢?
我们的企业改革据说是按照西方的现代企业制度惯例进行的,但就在我国企业改革的同时,即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的企业管理正在由“以资为本”逐渐转向“以人为本”,西方管理学界和众多企业开始信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即企业不是仅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机构,它也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包括对社会讲诚信,对消费者负责,绝不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绝不破坏社会生态环境,尊重和保护自身员工的合法权益等等。
例三:
比较机关公务员和企业员工的几个相关数据。
一是职工人数。自1995年到2003年,国有单位(包含企业[主要是制造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3部分,下同)%,其中制造业减员74%,而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却增员12%。可见,其间国企减员增效的力度很大,旨在精兵简政的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效果不佳,“精”了以后人员规模更大,“简”了以后机构和官员数量更多。
二是职工工资总额。自1995年到2003年,国有单位增加59%,由年支出6080亿元增加到年支出9694亿元;%,由年支出1754亿元减少到年支出1076亿元;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却增加220%,由年支出555亿元增加到年支出1775亿元。
两个数据加以综合,在这8年期间,国有制造业裁减2472万人,减少工资开支678亿元,人均分摊2473元;而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同期却增加122万人,增加工资开支1220亿元,人均分摊10万元。
上述数据令人信服地表明,改革在使国企普通员工利益受损的同时,极大地改善了公务员的收入状况。难怪现在毕业的大学生和研究生都要往公务员队伍中挤,而很少愿意进企业!也难怪党政机关精兵简政的结果与初衷完全相反!
因此可以说,近年来相当一部分改革的政策和导向搞乱了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间接甚至直接导致或加剧了诸如社会分配不公、员工利益受损、公务员阶层得利过多、官本位、腐败泛滥等社会问题。
早期的改革:“阳光普照”、“利益普惠”
从一定意义上说,改革就是人们利益关系的一次大调整。在原有计划管制经济的体制下,一方面社会的目标和主流价值观是“革命”、“艰苦奋斗”、“平均主义”,人们陷入普遍的贫穷,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被拒斥、遭批判;另一方面僵化的体制也束缚了每个人、每个企业的手脚,大家只能“一切服从命令听指挥”。党的十一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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