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构成与用地规划
第一节城市的系统构成
一、城市系统构成的概念
(一)城市作为系统的特性
(1)整体性和综合性
(2)层次性、结构性:系统内部诸多要素按不同级别、层次有序地组成一个整体。
(3)系统的动态性:系统的动态性决定于系统内部各要素间的相互作用。同时,系统的结构特征又决定了系统运动的方式和方向。
(4)系统的环境联系性
(二)城市系统的构成
城市系统构成就是指构成城市的各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总和。可以从城市的社会系统、经济系统、空间系统、生态系统和基础设施系统等几个主要方面分析城市的构成。
二、城市社会系统的构成
政治团体角度
城市的政治系统构成
市民之间的政治关系
城市的社会系统构成城市的人口系统构成
城市的文化系统构成:由精神产品的生产、传播、使用和储存四个方面构成
三、城市产业系统的构成
(一)按照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分类方法(最普遍的划分方法)
(1)城市的第一产业:城郊区的农、林、牧、副、渔业,为城市供应副食品。还应该包括采掘业。
(2)城市的第二产业:主要是指制造业和加工业,是城市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3)城市的第三产业:在现代城市中为主导产业服务而发展起来的。
成为主导产业的原因:①城市的辐射范围在区域中的不断扩大使得其第三产业的产值快速增加造成其在城市总产值中的比重不断加大;②城市的第二产业在区域城镇中、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竞争中的衰败造成的。
(二)城市产业
根据城市产业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划分。
(1)城市的主导产业:是一座城市产生和发展的决定性产业。
(2)城市的配套性产业:是围绕城市的主导性产业而建立发展起来的。
(3)为城市社会经济活动和市民生活提供一般性服务的部门:是所有城市都拥有的产业。
四、城市空间系统的构成
城市空间系统是城市范围内社会、生态以及基础设施各大系统的空间投影及空间关系的总和。
城市构成要素的空间位置(选址)
城市空间系统的考察分析方面城市的空间集聚程度
城市的空间形态
五、城市其他系统的构成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系统:供电设施、给排水设施、供热设施、燃气供应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电讯信息网
城市其他系统的构成络设施等构成。
城市社会设施系统:文化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商业服务设施、行政管理设施等构成。
第二节城市用地及其适用性评价
一、城市用地概述
(一)城市用地的概念
城市用地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赋以一定用途与功能的土地的统称。是用于城市建设和满足城市机能运转所需要的土地。
通常所说的城市用地,既是指已经建设利用的土地,也包括已列入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尚待开发建设的土地。泛义的城市用地,还可包括按照城市规划法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非建设用地。
(二)城市用地的属性
:不可移动性、耐久性、不可再生性。
:公有的或私有的土地已依附于一定的拥有地权的社会权力。
:通过土地自身的价值被社会认可的条件下来体现的,也表现在土地利用过程中能以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经济效益的特性上。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土地是不动产的资产类别。
(三)城市用地的价值
:在土地上施加各种城市建设工程,用作城市活动的场所,具有使用价值。
:体现在土地可以作为商品或其某方面权利的有偿转移而进入市场。
(四)城市用地的区划
:按照国家行政建制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城市行政区划系列,如市区、郊区;市、区、县、乡、镇、街道等的区划。
:按照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土地利用的功能与性质,对土地作出的划分,如工业用地、绿化用地等。
:由房产或地产所有权所作的权属土地区划,如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等。
:对城市用地按照所具备的条件,进行价值鉴定,作出城市土地的价格或租金的区划。
(五)城市用地的归属与管理
城市用地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
(一)城市与自然环境
自然环境条件影响城市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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