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一、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进行“一事一议”,实行上限控制,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农村劳动力每人每年筹劳控制在10个标准工日以内。
二、“一事一议”资金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要足额纳入“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挪用、坐收坐支和改变资金用途。
三、“一事一议”资金和劳务主要用于村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和维护村级道路等集体公益事业,并符合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使用事项。
四、村级用“一事一议”资金兴办公益事业,实行工程项目审批和用款报告制度。村填制工程项目书,经乡政府批准后,工程方可实施。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方可拨付全部款项;凡验收不合格的,均不得支付全部工程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填报虚假工程项目,套取“一事一议”资金的,按贪污论处。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得成为固定筹集项目,村内筹劳以出工为主,不准强行以资代劳。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村内招待费用等其他开支,不得擅自用于偿还村级债务,不得提前筹集下年度资金,不得跨村使用。
六、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各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进行专项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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