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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认知问题及对策
摘要: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中最基本的一部分,是我国社会保险的内容之一,它的实施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目前在工伤保险方面立法不完善,出现了诸如退休职工返聘上岗工伤保险问题,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等,分析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促进我,增强对劳动者的保障,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工伤保险;问题;对策
一、引言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实行最早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是全世界范围内最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其它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上给予负伤、致残和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制度。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中国的社保制度中,工伤保险相对滞后,且一度排名位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之后,所以工伤保险面临着其制度改革与现实需求严重脱节的局面。工伤保险制度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才出现的,仍然处于发展过程中。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工伤保险覆盖面比较狭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没有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这些单位在实际生产和工作中也同样存在工伤事故发生的现象,因此在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就形成了一样的工伤事故不一样政策依据不同的待遇享受的情况;而没有雇工的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由于工作范围界定的困难也同样不能参加工伤保险,形成了工伤保险的盲区。
(二)工伤基金有“漏、冒”现象。
工伤基金的“漏、冒”现象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1)企业瞒报少报工资总额;(2)冒名顶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了工伤,用已参保职工的姓名住院治疗;(3)工伤职工小伤大养、医生乱开大处方;(4)工伤康复国家没有详细的标准。
(三)退休回聘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未对退休回聘人员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目前退休回聘人员因工负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存在不小的争议。
(四)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发生了工伤事故,需要协调工伤保险制度与民事赔偿制度,以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并体现出权益的平衡。从法律理论上来看,无论由谁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事故的发生使得劳动者当然成为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金确定可靠,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获得赔偿金方式。另一方面,工伤保险赔偿的程序相对繁琐,直接向第三人即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可能更有效率,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妥善的医疗,其弊端则是第三人不一定能够积极赔偿,且赔偿数额不能确定下来。因此,法律虽然赋予了劳动者选择权,当事人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形作出自身的判断。通常工伤保险机构先行支付赔偿金后,就享有对侵权行为人即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但是当劳动者同时向
工伤保险机构和第三人申请赔偿金时,法律并未予以明确,此时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形,在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也应当到兼顾社会公平。
(五)工伤保险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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