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犯罪的综合治理
第一节综合治理概述
一、综合治理的内涵及其提出
(一)综合治理的内涵
所谓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对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性整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综合治理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强调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
二是强调对全社会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三是在强调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同时,强调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四是强调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进行标本兼治。
(二)综合治理方针的提出及其实践模式的形成和完善
综合治理方针的提出,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犯罪问题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
二是社会治安问题(包括犯罪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二、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实践原则
综合治理作为我为防治犯罪的实践模式,必须遵循一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原则: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
三、综合治理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一)综合治理的领导体制
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专门办事机构具体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综合治理工作专门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并对同级政府以及党委负责。
(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综合治理工作已经初步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协调,各部门各方面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综合治理的力量体系
、政府机关以及政协机关
4 .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性自治组织
5 .公民
第二节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惩罚
一、少年犯罪的社会预防
少年犯罪的社会预防,是指家庭、学校、社会为防止少年人陷于违法犯罪而对少年人实施的保护性干预行动。
保护性干预,一是说这些行动的基本出发点是保护,即保护少年人的生存与发展权利,二是说在保护的同时还施以必要且适度的干预或者介入,其中包括必要且适度的教育与劝诫、奖励与批评。
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社会环境。
家庭、学校和社会是预防少年犯罪的三道防线。
(一)家庭
(二)学校
(三)社区
(四)文化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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