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展“量刑辩论”改革工作经验
内容摘要:“量刑辩论”改革的提出,实际上是对我国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补充,它的主要特点就是公诉机关、辩护人可以在对案件的事实、定性进行辩论外,还可以就被告人如何量刑、量刑的具体幅度展开辩论,这实际是对法庭辩论的细化,体现了法制现代化的要求。滨湖区法院刑庭从2002年初开始对刑事案件进行了“量刑辩论”的试点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运作,“量刑辩论”已经初步显出其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的作用,为今后量刑程序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随着改革的深入,“量刑辩论”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加以充实完善,因此我们也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刑事审判 程序正义 量刑辩论
量刑是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刑法对许多罪名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较大,量刑时法官往往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予以规范,产生了执法随意性大、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受到社会各界批判较多。如何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直是刑事司法改革中的重要课题。为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均衡,我省各级法院先后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如姜堰市法院2003 年出台了《规范量刑指导意见》, 泰州中院2004年4月制定了《量刑指导意见》,同年6月江苏省高院下发了《量刑指导规则》等,这些文件从实体上促进了法官的量刑均衡。但如何防止法官量刑的随意性,除了从实体上加以规范外,还可以从程序上予以规范。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明确提出要“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这为从程序上探索规制量刑裁量权机制指明了方向。正是出于以上考虑,无锡滨湖区法院自2002年始,就开始推行“量刑辩论”试点工作,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量刑辩论”的主要做法
所谓“量刑辩论”,是指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公诉人除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案件定性发表意见外,还要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就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与其展开辩论的制度。“量刑辩论”不是游离于法庭辩论之外的一个新的诉讼程序,而是司法实践中对法庭辩论内容的增加和细化。滨湖法院也正是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提出和进行了“量刑辩论”的司法实践,旨在切实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强化被告人的辩护权,完善刑事诉讼制度,进而在诉讼程序中真正体现量刑的公正、公平、公开。
(一)关注司法改革进程,及时捕捉司法改革亮点
“量刑辩论”最早来源于检察机关在法庭上的“量刑建议”。1996年刑诉法施行以后,我国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开始尝试旨在“实现量刑阶段的公正化与透明化”的量刑建议改革,继 1999年4月北京东城区检察院率先在全国尝试量刑建议制度以来,江苏、江西、山东、上海、浙江等地部分检察院也进行了相关改革,同时量刑辩论的实践也逐步出现在司法实务中。
[1]无锡滨湖区法院从2002年初开始就开展了量刑辩论的试点工作,这在全国范围来看属于较早的试验者,受到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较大关注。
对于量刑辩论制度,从一开始就引发了较大的争论,有人认为允许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是为了提高公诉人的控诉水平,准确地行使审判监督权,更好地完成检察权的使命。但反对意见也很多,反对的主要理由是:量刑建议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可能会干扰法官的裁判权;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比较笼统,加上没有辩诉交易制度,证据展示也未能实行,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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