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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制度法制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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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的法律地位及其队伍规范化建设探讨
发表时间:2012-8-31   来源:《时代报告》2012年第6期  作者:金乾程
[导读] 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制定《辅助警察条例》,或者作出专门立法。
金乾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6-0136-01
摘要: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 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 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 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 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 应用行政辅助理论, 明确辅警的主体地位。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制定《辅助警察条例》,或者作出专门立法。
关键词:辅警;法律地位;规范化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深入,强调执法规范化是警察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由之路,传统的辅警模式游离于规范化之外,已不能适应形势所需,将会严重影响到辅警的发展甚至生存,并且也会最终影响到警察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整体形象和警务效率。加快对辅警制度的立法进程,明确其法律主体地位,加强辅警内部组织模式的规范化建设,是目前我国辅警法制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本文的意义之所在。
        一、辅警法律地位问题之研究
        公安机关面对日益增多的行政事务,借助私人力量予以帮助,在现代行政实务上屡见不鲜。传统的行政法关系着重在公安机关与人民的双边关系,体系的建构也都围绕在公安机关一方的规制和公安机关侵害人民权益时相关赔偿责任的探讨。但是,当行政任务透过私人执行时,原本的警察和公民的双边关系即产生改变,对于辅警的法律地位,笔者依据辅警的行政行为分为三种类型。
        。
        授权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自己职权范围内特定的行政职能间接授予非国家机关组织,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特定的行政职能的行为。此种类型的特点在于国家所授予的事项系国家权限,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对外独立行使国家高权,而完成一定之行政任务,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主体,具有实质行政机关的性质。由于行政任务日渐多元化和复杂化,公安机关有时不便或无法亲自执行职务,不得不借用私人的专业或技术参与执行行政任务。因此,授权在实务上有其必要性,但究属例外,如无法规规定或明确授权,应不得为之。
        。
        助手行为是指公民个人在公安机关的指挥监督下,为实现治安秩序的良好运行,协助执行警察任务的行为,为公安机关手足之延伸,行政助手与人民间并未存在任何关系, 纵令事实上行使公权力,亦须在公安机关之指挥监督下始得发挥作用,而无独立的法律地位,一切对外权利义务关系均由公安机关吸收,权限未发生移转。在理论学说上辅警称之为行政助手或行政辅助人。
        。
        另外一个较具争议的模式,但却普遍存在于目前辅警制度的用工模式是私法行为模式。私法行为模式是指公安机关基于私法行为要求公民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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