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制史第17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0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0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17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
一、法律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三、法制特点
四、法律内容
一、法律指导思想
总的来说,是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作为总的法律指导思想,但被国民政府断章取义地加以运用:
1、强调国家与社会本位
2、从“权能分治”到“五权宪法”
3、从“建国三时期说”到“训政保姆论”
二、立法活动
立法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27—1937年,是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初建时期,也是国民党运用法律确立其一党专政地位的时期。
第二阶段为1937—1945年,是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发展时期,出现了两重性的特征:一方面承认共产党的合法地位,法律的矛头不再指向共产党,同时颁布《国家总动员法》、《惩治汉奸条例》等有利于抗战的法律;另一方面,又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强蒋介石独裁统治地位,箝制人民自由,进而打击、限制共产党活动的反动法令,如1939年《处置异党实施办法》、《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等。
第三阶段1946年内战爆发至1949年国民党退出大陆,是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衰落时期,也是其统治走向崩溃的时期。
三、法制特点
1、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
2、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且特别法的效力也往往高于普通法
3、立法与司法脱节
四、法律内容
(一)宪法性文件
1、《训政纲领》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蒋介石继续北伐。1928年6月,奉系军阀张作霖退出北京,4日在沈阳附近的皇姑屯被日本人炸死。7月,蒋介石宣布结束“军政时期”而进入“训政时期”。胡汉民和孙科随后在巴黎向中央政治会议电交《训政大纲》提案,为国民党中央所接受。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第二届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训政纲领》。
《训政纲领》的要点是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把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替(原文用词为“代表”)国民大会掌握“政权”(第一、三条),将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交由国民政府执行(第四条),把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变成政府的直接领导机关,“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第五条),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统治地位得以确立。
同年10月8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确立了五院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同时规定了五院分权制衡、国务会议集体决议的原则。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5月5日)
(1)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
(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
(3)规定一系列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但每项权利后都附有“非依法律
四、法律内容
不受限制”之类字样。
(4)规定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制度,保护官僚资本主义。
3、“五五宪草”
与《训政时期约法》相比,最根本的特点──如坚持国民党对国民政府的领导,蒋介石的个人独裁,都没有丝毫改变。但在表现形式上,还是有些微的变化: (1)改行总统制;(2)取消《训政时期约法》的“训政纲要”一章,增加“国民大会”专章;(3)更加强调中央集权制度。
4、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共17章,175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2)权力受到限制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民大会;
(3)半总统制半内阁制;
(4)规定人民的种种自由权利;
(5)平均地权,节制资本。
(二)刑法
1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制史第17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0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wyj199215
  • 文件大小99 KB
  • 时间2018-06-12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