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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2011-2012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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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2011---2012年度管理细则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2011学年度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补充保险的回复》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以下细则:
一、享受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待遇的条件:按规定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学生医疗待遇
(一)、住院待遇(含门诊特殊疾病):
大学生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
1、支付标准:乡镇医院和校医院92%;社区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2、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医院和校医院100元;社区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1000元。
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二)、门诊待遇
1、普通门(急)诊
学生原则上在校医院就诊,在校医院或在经校医院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个人承担40%。
2、急诊:学生在校外实习因急性病在实习地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方能报销,慢性病诊治不报销。
寒暑假及平时休假离开学校所产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急救、抢救除外)。
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
3、意外伤害门诊:
除《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外伤门诊费用不超过800元。
(三)、对大学生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胎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四)、以下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自行外诊或自购药品、不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自费;
2、除急救、抢救外未经校医院转诊到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费;
3、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4、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不育不孕诊疗等发生的医疗费;
6、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7、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8、因交通事故、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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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