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加强审计业务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项目控制办法(试行)》,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局未设专门法制机构,由办公室负责执行法制机构复核职能。
第二条复核方式
对审计事项实行审计组、审计业务科、办公室三级复核制度。
(一)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其他成员编制的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审计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二)审计组所在的科室负责人,对审计组组长审核的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证据以及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方案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三) 办公室对审计事项进行全面复核。
第三条复核依据
审计组组长依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本局复核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及收集的审计证据等审计资料进行复核。
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根据审计组认定的审计事实,依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本局复核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复核。
办公室根据审计组及所在科室负责人认定的审计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进行审计复核。
第四条审计复核的主要职责
(一)审计组组长复核主要职责
审核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及收集的审计证据等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签署复核意见,并对审计证据、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二)业务科负责人复核主要职责
审核审计实施方案可行性、合理性、适当性、可操作性、恰当性;审核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恰当性,并填写复核意见。
(三)办公室审计复核的主要职责
审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程序、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恰当性,提出复核意见,并向分管副局长提交年度审计复核情况报告。
第五条审计复核的范围
(一)本局业务科正在实施和完成的审计项目;
(二)本局领导要求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审计复核的内容和要求
(一)审计组组长复核内容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3、事实是否清楚;
4、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6、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7、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二)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复核内容
1、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审计目标的可行性;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时间安排的合理性;审计分工的恰当性;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2、对审计报告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说明是否具体准确;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三)办公室审计复核内容
1、是否遵循了《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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