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叫黄世仁,因为和老年佃户杨白劳发生债务纠纷,,我一直对于此判决心存异议,尤其是最近30年以来,我一直在思考,我认为枪毙我是天大的冤案。斟酌再三,决定越级上书,以证清白。
申诉案由:
我家乃世代书香门第,祖上从来经营农业,置良田若干。因无力自己耕种,即转租于各位无地佃户。一则可免田地荒芜,二则也可以养活乡邻。历时近百年,本人一向与佃户和谐相处,深受佃户们拥戴。
唯独佃户杨白劳,欠我一年租金,虽多次催交,杨白劳仍拒不返还。且态度恶劣,逃往外地,避而不见,严重违反《合同法》。
我黄世仁,人如其名。一贯宅心仁厚,可怜杨白劳年老体弱,所以并不强逼。
大年30晚上,我知道杨白劳回家过年,即带领数名保安一起前往探望----我乃一介书生,手无缚鸡之力,出门带保安系保护自己之作用-------顺便和他商讨有关债务处理办法。
到了杨家后,我发现杨白劳的经济情况并非如他自己所说的那样困难,他在外打工肯定赚到了钱。不但买了半斤白面,还买了2两猪肉。甚至还给他的独生女儿-----喜儿买了一根红色的头绳!于是我好言相劝,希望杨白劳能够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清当年的租金。岂料杨白劳死乞白赖硬说无钱还债。我当时还提出实在没有钱的话,可以叫喜儿去我家打工抵债,这本是替杨白劳父女解围的办法,却遭到断然拒绝。由于杨白劳过于无赖,有钱不还,又不肯让喜儿去我家打工的蛮横态度激起部分保安的义愤。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我家保安多人受伤,当然杨白劳也受了点皮肉伤。
冲突以后,个别保安出于泄愤,拿走了杨白劳家过年的半斤白面2两猪肉。这纯粹是保安的个人行为,于我黄世仁绝无半点干系。况且,数量极其微小,绝对不构成犯罪。
申诉理由:
1 ,杨白劳与我是有合同的,我们之间的劳资关系是受《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物权法》保护的,他欠债不还是他违约在先;
2,杨白劳由于智力和体力两方面都不行,所以一生处于贫困之中而不能成功,于是产生了“仇富”心理,致使其心理扭曲变态;
3,杨白劳妻子死后,无力再娶,独自一人抚育女儿。生活单调寂寞,精神长期抑郁,特别是近几年尤其严重,我认为杨白劳很可能是个“精神抑郁症”患者;
4,杨白劳完全是自杀的,这有他的女儿喜儿可以证明,还有摔碎了的瓦罐和卤水为证,而且,他的自杀是在我和我的保安离开多时以后发生的事情,于我何干?
5,说我抢了喜儿那更是“欲加之罪”了。杨白劳自杀以后,我作为知书达理的成功人士,理所当然要为他那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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