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促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维护无线电波秩序,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是本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
本市交通、农业、公安、工商、质量技监、规划、环保、水务(海洋)、住房城乡建设、文广、体育、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民用航空、铁路、海事、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项规划)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划,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无线电管理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阶段性任务。
第五条(创新保障)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新技术和应用发展状况,加强技术设施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本市鼓励无线电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创新应用,支持相关行业利用无线电技术进行产业升级,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科普宣传)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科技、教育等部门组织开展无线电科普活动,宣传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主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的自觉性。
第二章频率管理
第七条(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制定本市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市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完善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无线电频率许可)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专家评审:
(一)频率使用覆盖范围大;
(二)涉及公共安全的专用频率;
(三)其他需要专业技术论证的频率。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使用人、使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等事项。
第九条(无线电频率的招标与拍卖)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纳入招标、拍卖的商用无线电频率范围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符合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条件。
第十条(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许可)
申请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征求与该许可相关的交通、农业、海洋、海事等部门的意见后,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临时频率许可)
因技术研发、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可以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简化审批流程,并指导、监督其用频行为。
第十二条(频率许可的有效期)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审查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使用的覆盖范围、业务内容、服务对象、项目周期等因素
,合理确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三条(频率使用评估)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用频性质,定期对频率使用率进行评估。
除因不可抗力外,评估结果显示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频率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作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第三章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四条(分级管理)
为保障城市安全,本市根据无线电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和技术发展状况等因素,对无线电台(站)实施分级管理并执行相应的监管措施。
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目录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中,航空无线电导航、监视、通信台(站),水上遇险和安全保障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天气雷达站、大型卫星地球站、射电天文台、无线电监测和测向台(站)等对电磁环境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应当作为重点无线电台(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重点台站规划)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重点无线电台
(站)电磁环境保护的要求,组织编制重点无线电台(站)布局和保护专项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第十六条(重点台站选址和保护)
本市制定、修改城乡规划,涉及重点无线电台(站)规划选址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征
上海无线电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