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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主要法律依据及参考资料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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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主要法律依据及参考资料
二〇一一年九月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主要法律依据和参考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人防、环保、公安、司法、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主要法律依据和参考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涉及重大纠纷的,由市、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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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依据和参考资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有关单位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换届;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
(四)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和城市管理执法、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换届;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
(四)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主要法律依据和参考资料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建设、买卖、赠与、征收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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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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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