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一、山西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机构
组长:省林业厅厅长
副组长:省林业厅副厅长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省公安厅副厅长
省监察厅副厅长
省农业厅副厅长
省卫生厅副厅长
成员:新华社山西分社副社长
省发改委副主任
省建设厅副厅长
省民政厅副厅长
省财政厅副厅长
省国土厅副厅长
省环保厅副厅长
山西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资源管理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林业厅办公室、保护处、计资处、森林公安局等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山西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现场处置组由省林业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警力部署、伤亡人员救治、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灾民救助等工作。
山西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信息联络组设在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办公室,从省委宣传部、新华社山西分社、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抽调人员参加,负责与现场建立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办公室的领导,并要做好相关资料的提供与收集工作。
山西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后勤保障组设在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办公室,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抽调相关人员参加,负责联系组织供应现场处置物资、设备的供给、调配和运输,确保生态事故应急工作运转和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
二预警和预防
(一)预防措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强化重要生态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重点加强天然林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生态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基层林业行政管理机构和森林管护队伍,完善地方政府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
(二)预警行动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省、市建立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机制,及时、广泛、准确地掌握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故的信息,当接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群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有关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时,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尽可能详尽地了解事故的地点、种类、性质、损失等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和等级,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并根据领导小组的批示,向事故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部署开展事故真伪调查和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三、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等级和预警信号
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生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0000株)以上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可能造成物种
灭绝的事故;
(4)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事故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省或省内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5)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0000-250000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
(4)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1000立方米(幼树30000-50000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300-500亩,属其他林地500-1000亩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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