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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办法2012年3月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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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来源: 云南房经网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 2012-1-30 0:03:09 点击次数: 4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提高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其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省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是指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委托商业银行,用住房公积金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以个人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省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和组合贷款业务,由贷款人办理。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经省中心批准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贷款规则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
(二)具有昆明市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一年以上,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缴存比例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工资总额不低于上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并出具缴存情况证明。
(五)具有购房协议,且为购房协议约定的产权人或者共有产权人;
(六)同意用本市房产抵押、办理质押或者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七)购卖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为: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不得低于20%; 9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八)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省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
第六条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者实际购房款的一定比例(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都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
(二)夫妻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三)夫妻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其父母或者子女为所购住房的产权共有人、其中有一人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
(四)单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五)单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其父母或者子女为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其中有一人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
(六)借款人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资格不可合并计算。
第七条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女职工不超过55周岁。
按国家规定延长工作年限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国家调整利率的,按调整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九条偿债能力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认:
家庭月均偿还贷款能力为:(职工月工资收入、其他月收入+职工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月工资收入、其他月收入+职工父母月工资收入、其他月收入)-昆明市人均月生活费×职工家庭供养人数。其中借款人父母工资收入计入其家庭偿还能力时,以60周岁为限;凡纳入还款能力计算的人员,须为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且以60周岁为限。
第十条申请组合贷款除符合个人贷款条件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借款人应当为同一缴存人,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应当为同一套住房;
(二)每一笔组合贷款用同一种担保方式;
(三)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省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贷款人审批。贷款抵押为同一抵押物,两种贷款的期限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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