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商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
为切实加强商务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办案,实现执法公平、公正,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进一步增加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增强服务意识,提升队伍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是指对本委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案件当事人,征询其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了解办案人员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的执法监督活动。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回访与服务、回访与隐患整改、回访与规范执法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第三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范围包括:
(一)罚款数额较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万元以上、个人1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通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查处的案件;
(三)其他视情况需要回访的案件。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请客送礼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办案人员借办案之机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的情形;
(三)案件是否真实;
(四)是否存在违反办案程序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其他不廉洁违纪行为。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的实施部门为执法督查科。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可采用发放案件跟踪回访卡、上门走访和电话访问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案件属于回访范围的,案件回访工作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该案件的回访工作。
第八条 对案件当事人反映的办案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案件回访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向本部门负责人及时汇报,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案件回访实施部门应当建立案件回访登记簿,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案件回访有关记录、材料。
第十条 经调查核实,认为案件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显失公正、案件不真实等情形的,应当对案件进行撤销或者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责任人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党纪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办案人员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回访的处罚案件当事人。
永川区商业委员会
二○一四年三月一日
案件跟踪回访卡
案 号
案由
承办人
当
事
人
情
况
姓名或名称
联系地址及电话
代理人姓名
联系地址及电话
跟
踪
回
访
内
容
本委执法人员或其他人员在办案过程中:
1、有无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
2、有无借办案之机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
3、案件是否真实( );
4、有无违反办案程序的行为( );
5、有无其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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