浉河区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docx狮河区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巩固执法效果,促使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从政、服务为民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案件回访,是指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走访行政处罚当事人,督促、指导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征求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了解办案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执法监督活动。第三条案件回访应坚持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访:(一)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万元以上的案件;(三)吊销许可证及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四)责令停产停业的案件;(五)在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六)其他需要回访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第五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无须回访:(一)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二)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信访机关提出申诉的案件;(三)本级或上级机关已经适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立案调查(四)不宜进行回访的其他案件。第六条案件回访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实施,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必要时可派员参与回访。案件回访应两人以上,回访人员不得回访自己参与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第七条案件回访一般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中有明确履行期限或整改时间的,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回访。第八条案件回访内容:当事人被处罚后其违法行为是否整改,案件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的意见和建议,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法律程序办案,是否有弄虚作假、办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向案件当事人宣传食品药品行政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九条案件回访可采取现场检查、上门走访、当面约谈、信函回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回访人员回访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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