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评价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的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除上述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处方管理要求外,将下列内容列入处方评价范围: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对照卫生部指导原则和有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合理、规范使用抗菌素(抗感染药物)作出评价。
。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二)评价方法
结合医院日常医疗质量检查工作,由考核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所有科室的处方质量尤其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结果。各科室内部开展经常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医院每个月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并在内部通报评价结果和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运用HIS查询系统对处方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指定专人定期对处方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排查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三)处方评价标准
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正文无病情及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专用签章(麻醉药品处方)没有签名;
(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人签名;
(3)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
(4)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
(5
处方评价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