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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诉法对控申工作的影响和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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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诉法对控申工作的影响和政策
摘要: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内容涉及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特别程序等多个方面,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特征,贯穿始终,但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全面的监督权的同时,也给检察机关以更高的要求。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结,值得尽早关注和研究。本文正是基于此,探讨新刑诉法对控申工作的影响和挑战,以及应对方式。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控申工作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控申工作的新规定
1、首次建立了对滥用强制措施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目前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就是,司法机关滥用强制措施。主要表现在: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对加强对这些违法行为的监督进行了完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此前这类投诉多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处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外部的监督机构,投诉难、执行难的现象大量存在,这次修改将会有力的解决这一难题,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2、首次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被侵害的救济途径。目前,由于社会和办案机关对律师性质和定位存在一些误解,使得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得不到法律保障,律师法对此也没有救济程序,律师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救济无门、投诉无路,这是立法上的一个明显不足。新法第47条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这一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救济途径, 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检察机关有审查核实、通知纠正权。这个程序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支持和保障。
3、首次将程序违法纳入再审程序,细化、补充案件再审的条件。新法第242条第一款细化引起再审的新证据的程度,是达到“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第二款完善了原法中关于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程序是“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该法又与第54条至第58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配套,有利于司法实践理解和把握。新法第242条还专门增加一项将程序违法作为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即:“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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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