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开放中高利贷问题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高利贷作为早期资本主义的生息资本模式,自古已有之。在我国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高利贷已经成为“城乡金融二元”结构中导致民间借贷行业恶化、金融风险频现的最主要原因。高利贷的法律监管对策应在开放民间金融的前提下弱化政治化与犯罪化,使一般性高利贷转换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多样化民间借贷金融形式,同时严厉打击新生的“恶性高利贷现象”,规范民间借贷行业的合理化发展。〔关键词〕高利贷;金融风险;民间金融;金融改革;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3-0069-06
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中高利贷问题的现状
金融行业在我国一直未完全开放,金融垄断衍生出的金融抑制问题压抑着民间资本生长,高利贷便是在金融体制改革中长期存在且逆向成长的。民间资本累积到一定规模并试图进入金融市场中攫取更多收益之时,因缺乏常规有效的法律监管,不可避免以民间借贷形式另寻投资路径,必然导致高利贷出现。〔1〕当下,高利贷发展与管控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向,其在城市小微型企业群体与农村经济弱势群体中逐步蔓延、在大型金融与实体型企业中愈发显露、在政府官员与商人之间增多的趋势已经愈加明显。同时,存在于政策允许的合法金融机构中的变相高利贷问题已经是不争事实,这更为管控和打击高利贷现象增加了难度,但却为高利贷“阳光化”
?D型提供了充足的理由。①
起源于契约自由原则下的高利贷意思自治,在遭遇金融管制理论后,利率自由面临着公序良俗等社会现实的强烈冲击,契约正义理论逐步修正了契约自由理论的偏差,支持了利率管制。〔2〕而现代高利贷则以一种不合理的形态存在于民间金融市场中②,高利贷规模不断膨胀,影响范围不断扩大,我国农村民间高利贷已高达8000亿元至14万亿元,仅浙江东南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3〕由于高利贷影响的实质并不仅仅局限于金融领域,而必然涉及一国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如同民间金融中“影子银行”问题规制一样,将其置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金融体制改革视域之下进行考量。〔4〕
在民间金融未被完全纳入国家规范金融行业之列时,试图以主观强制态度完全消除民间借贷行业中根深蒂固的高利贷现象,客观上存在诸多较难逾越的困阻。高利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一种表现形式,利弊皆存,但已经达成的共识表明高利贷的弊端大、危害多,常引发极难控制的连锁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此外,在因高利贷诱发的金融风险中,利益损失最多的群体是经济基础薄弱的小微型商事企业或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农民,因而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几率相对较高。
可见,高利贷的庞大规模之所以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是因为上述提及的诸多高利贷衍生危害。从高利贷在民间金融市场中所占规模看来,政策和法律已经不能继续放任其野蛮生长。政府监管部门曾一直默许这种“合理”的民间借贷模式存在,但随着金融业发展与对利润的过度追求,传统民间借贷风险已经极难控制,金融政策和法律制度持续“温和”的监管对策已经不再适宜当下国家、社会及市场对于金融业改革和金融权益保护的需求,在理性分析高利贷存在因由的前提下,应对其实施“法律性应对、转型性规范、疏导性治理、严格性管控”的综合性治理策略。高利贷问题虽然涉及社会生活的多方面,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经济和金融法律领域内的问题,法律监管应与转型规范相联结。高利贷问题影响巨大,必须在政策和法律疏导民间资本获取利润的前提下,严厉打击恶性借贷行为,将高利贷风险由不可控转移到可控的范围内。因此,当下亟须解决如何从金融立法和执法的层面监控高利贷。
二、我国民间金融开放中高利贷的衍生风险
高利贷衍生出多种不稳定风险因素,这些因素覆盖社会、经济、金融、民生诸多领域。高利贷的风险源往往呈现出一种交叉性,以金融风险为中心向外延伸,首先危害高利贷借贷者的金融资本,继而削弱借贷者的经济实力,进而直接给经济个体的经营或生活状况带来致命打击,最终动摇民生稳定,引发社会风险。鉴于高利贷的地域性特色,这些交叉性风险虽然呈现出一种混合的风险束,但可能只暴露出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且仅仅出现局部地区或特定行业领域。
高利贷是民间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非法借贷形式,不受法律保护,直接冲击着正规金融体制秩序。金融秩序一般是指国家正规(或默认)金融体制及其内在的稳定运行状态。在我国,金融秩序内含着两个层面内容,一是国家正规金融体制运行机制,通常表现为各类商业银行与国家允许的规范化金融机构形式;二是虽然未被政策及法律明确规范,但国家已经默认其在实践中的存在,并渐进式地引入国家规范化金融体制内的民间借贷,而这两个层面的金融秩序均未囊括高利贷在内。法律之所以严格管控,是因为其对于上述两个层面的金融秩序稳定均产生强烈负面冲击,不仅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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