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五大侦查谋略突出查办贿赂案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8-0045-01
近年来贿赂犯罪逐渐呈现出一些新的动态和发展趋势,作为办案的检察机关必须在查办贿赂案件中,不断积累经验,总结贿赂案件特点,针对贿赂案件新动态和新特征,积极思谋应对的侦查方法,逐渐探索和完善侦查谋略,确保科学有效地查办贿赂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此,笔者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新时期贿赂案件呈现出四大新动态
(一)贿赂案件呈现“发散性”动态。
在查办案件中,我们发现近期发生的许多贿赂案件都无一例外地呈现出“一个行贿人有很多受贿对象,一个受贿人有很多行贿对象”的“发散性”规律特点。对于涉及行贿的商人,其在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一旦开启了行贿的“黑金钥匙”,牟利后,在利益的驱动下,就会选择持续不断利用行贿这把“万能钥匙”开启“致富之门”,随着事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在事业扩张的过程中需要的审批事项越多,其多次行贿、行贿多人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由于我国公共管理部门制度建设正处于逐步完善的社会历史阶段,在权力监督和制约相对缺失的情况下,
“廉洁从政”更多依靠官员内化于心的廉洁文化认同感,而一旦官员自身或者目睹他人“偷尝禁果”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查处和惩罚,就会逐渐丧失对于廉洁文化的认同感,以侥幸心理下的“安全感”为支撑,肆无忌惮地来者不拒,收受多人贿赂。如贵阳市院查办的金阳管委会主任樊中黔受贿案,樊中黔一人就先后收受共75名房开商和工程承建商贿赂。在行贿人员中,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中多达1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发散的贿赂犯罪状态更容易形成窝案串案,对社会的影响力和破坏力极大,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必须强化侦查谋略,加大对发散型贿赂案件打击力度。
(二)贿赂案件突显“潜规则”特点。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导致市场竞争主体对于商业信誉、商业信用等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在商业竞争过程中给好处费成为许多市场主体打通各种“关节”最便捷、最经济的选择,“办事送钱”已成为社会各经济领域的潜规则,因为“潜规则”对各级各类政府官员所向披靡的“战斗力”,使得这种行为方式在整个社会中呈不断蔓延之势。而在设置有行政审批权,特别是国土、建设、城管等政府职能部门,由于其权力过大,过于集中,可操作空间大,造成了“凡办事就收钱,不收钱不审批”的商业潜规则,特别是在暴利的房地产行业,权钱交易更是贯穿于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房地产的产业链有多长,权钱交易的腐败链就有多长。在目前尚不能彻底消除权力寻租的土壤、
“送钱办事”的商业潜规则逐渐形成气候的情况下,必须保持高压反贿赂态势,严查贿赂案件,斩断潜规则的利益链条,创造风清气正的商业环境。
(三)贿赂案件呈现“伪合法”化特征。
越来越多的贿赂案件中,受贿人不再采取传统意义上直接违规操作的“粗放式”犯罪手段,而受贿人在为行贿人谋利的过程中也力求符合工作程序,出现“伪合法”趋势,这给检察机关发现和查办案件增加了不小的难度。众多案件中,除工程围标、挂靠等违规运作项目收受的答谢款以外,越来越多案件均呈现出请托事项表面符合程序,作案手段隐蔽的伪合法化特点。从手段上看,行为人具有反侦查意识,在接受他人请托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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