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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无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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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无效
篇一: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XX-04-27 00: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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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杂谈
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该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补偿安置协议的无效与可撤销性情形
一、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以至于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地无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主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在符合上述情形任何之一时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所谓欺诈,就是指为了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作出的某种行为。比如,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需要有欺诈行为、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以及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胁迫,就是以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造成损害为要挟,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这种恐惧作出某种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胁迫需要存在胁迫行为、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惧,受胁迫人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胁迫人所表示施加危害系属违法或不当。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必须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会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我们知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什么时候会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呢就是在被拆迁人代表国家管理财产的情形。比如,国有企业搬迁,某些事业单位的搬迁、某些市政机关的搬迁等等。对于这种情况,受欺诈或者胁迫的被拆迁人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并且这种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的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这一无效的原因由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构成。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它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明知其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接受。它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也可以是双方共同作为。客观因素为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在实务上,合同因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无效的情况相对少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在实践中不胜枚举。比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国家利益,也有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与其他人串通,共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无论是损害国家利益还是第三人利益,都可导致合同无效。当然,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主张合同无效的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据。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例如,订立赠与合同,目的在于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订立联营合同,目的在于非法拆借资金等。因被掩盖的目的非法,在后果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故该类合同应为无效。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很多见。比如,拆迁人为了亲友的利益,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让其亲友在拆迁范围内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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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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