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细则(修订)
第一条为确保资金安全平稳运行,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上级监管部门对贷款率超过90%时实行贷款轮候制的批复精神, 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轮候制是指自2016年12月1日起,我中心对已审批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轮候放款。
第三条轮候制实行期间正常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时限按承诺时限办结,贷款放款时间待贷款率降至90%以下时根据资金存量情况确定,不受承诺时限限制。
第四条贷款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时间先后顺序移交受托金融机构,根据受托金融机构办妥抵押登记送回我中心的时间轮候,实行分期分批发放,同一批次中首套房优先放款,前一批次放款后才轮到下一批次。轮候批次、轮候名单定期在我中心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放贷资金根据我中心资金存量情况确定,当期放贷资金=(当期归集额-当期提取额)×90%+当期还贷本金。若当期放贷资金在满足本轮候批次放贷资金的前提下,可按顺序发放下一批次贷款。
第六条在我中心贷款率降至90%以下后,取消轮候。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第七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与中心原有政策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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