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思考
摘要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落实困难,直接原因在于其威胁损害基金安全,无法应对重大事故,并且会造成资本流失。其不符合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难以确定政府责任。工伤保险基金应属于参保劳动者所共有,由政府托管,专款专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形不具有社会保险的互助互济风险共担的特征,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违背专款专用原则。
关键词基金安全权利义务相对应风险共担政府责任
作者简介:张浩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0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89-02
为了对工伤保障制度进行必要的制度补充,实现对工伤者的最终救济,我国《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但据北京义联中心调查显示,这一制度的落实程度还很低。
调查以全国范围内的283个地级市和4个直辖市为调查对象。报告显示,目前表示可以接受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的城市仅有28个,%;明确表示“不可以”申请的城市则多达190个,%。此外,10%的城市表示“不确定”、“不知道”等。仅有9个城市出台了有关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的城市明确表示没有实施细则。%的工伤劳动者表示没有听说过《社会保险法》,%的工伤劳动者根本不知道先行支付制度。
先行支付制度对基金可能造成的损害,是人社部门拒绝接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的一个重要原因。有69个城市拒绝接受先行支付申请的原因是“当事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26个城市担心“用人单位若不存在了就没有了被追偿主体”。仅仅规定先行支付却无配套制度保证基金安全是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难以落实的重要原因。下面我们将从基金安全、权利义务、基金自身性质的角度对先行支付制度进行思考。
一、威胁基金安全
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决定了社会保险能否持续运行,为考察人社部门的担心是否杞人忧天,我们将首先了解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运行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先行支付制度对基金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运行模式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式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期应当征收的保险费,一般不预留大量资金。即利用参保人数、伤残人数、伤残比例等具体的历史数据进行预测,估算出工伤保险基金未来年度内的支出,从而得出工伤保险基金的应交费率。
对于补偿性的工伤给付,可以有多种划分方式,一般说来,可以分为医疗给付支出、一次性伤亡给付支出、定期给付支出等方面的内容。而医疗给付支出支出、一次性伤亡给付支出、定期给付支出仍以工伤概率和参保职工人数而非所有职工人数来确定。
工伤保险的收入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以滞纳金为主的其他收入,以工伤保险费收入为主。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运行模式,首先根据往年数据对未来年度的支出进行估计,确定支出数额,以预测的支出数额为依据确定缴费率进行征缴,最后按一定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储备金,用以支付的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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